预算调整、项目变更、项目委托、合作协议模板等
一、上海市科委
I要求实行“包干制”的其他项目,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
II要求实行预算制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课题间专项经费预算调剂、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经得项目承担学院同意后,由科研院报科委批准。
2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院审批。文档下载
3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4 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课题)负责人协提出申请说明,经得项目承担学院同意后报科研院审批,间接经费中得绩效部分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文档下载
5 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变,不同课题单位之间自筹经费预算调剂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协提出申请说明,经得项目承担学院同意后报科研院审批。
6 2023年之前立项的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经得项目承担学院同意后,报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批。文档下载
III项目委托
不符合项目变更条件的项目负责人,由于离职等原因需要项目委托的,请下载项目委托书,并完成学院审核及盖章。委托书准备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科研院,一份报送财务处,完成财务负责人的委托。
V绩效提取
项目在通过科委的结题验收后,项目(课题)负责人从信息门户数字财务大厅办理“纵向项目结题”,填写绩效提取数额和卡号并上传市科委项目结论书,提交科研院审批
VI合作协议模板
合作研究双方应当在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文档下载
二、上海市教委
I一般项目参照上海市科委预算制项目办理
II本部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预算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预算的20%且无新增开支内容。其中,10%以内的可由项目组提出调整申请说明经得项目承担学院同意,报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批后,报市教委备案;10%-20%可由项目组提出调整申请说明经得项目承担学院同意,报科研院财务处审批,领导层面决策后,报市教委备案。专项经费预算调整比例超出20%或新增开支内容的,应按专项经费预算原评审程序评审后确定。文档下载
三、上海市其他委办局项目
I一般参照上海市科委预算制项目办理
II有对应管理办法的,按照对应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