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0   动态浏览次数:488

科工二司〔2010〕5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能开发科研,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核能开发科研计划安排的,与核科技发展相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包括反应堆及核动力、核燃料循环、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核基础及相关支撑技术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分为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开发研究、工程研制三类。


  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为推动核科技应用与创新,为突破关键工业技术而开展的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的研究项目。


  技术与开发研究类项目是指运用核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的成果,开展单项或多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或试验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新产品、新系统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重大产品、重大系统。


  第四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程序规范、决策科学、权责明确、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核能开发科研面向全国,鼓励国内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核能开发科研工作。


  第六条 鼓励承研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核能开发科研工作。国拨资金比例根据市场应用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等进行合理安排,提高政府投资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基础性或公益性研究项目,以及能带动整个行业技术进步的战略性项目,国拨资金比例为100%;具有比较明确的应用背景,可面向市场的科研项目,国拨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第七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划分为五个阶段,即规划与指南、年度计划、论证和审批、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


  第八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涉密科研项目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核能开发科研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参与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等有关工作,并根据国防科工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建议,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和申报,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检查、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承研单位承担项目实施职责,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承担涉密研究任务的单位,应具有保密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主要承研单位)。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或专题专家组,协助开展核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工作。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问责制度和回避制度等。


第三章 规划与指南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编制核能开发科研五年规划,用于指导核能开发中长期发展及项目的论证和审批。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本部门(单位)的规划建议。


  第十六条 规划内容主要应包括:总体目标、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项目和政策措施等。


  第十七条 规划经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局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八条 对列入五年规划、适合统筹论证分项实施的特定技术领域,国防科工局定向或公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提出该领域拟支持的具体项目及其研究内容、主要技术指标、进度要求等,指导项目的申报。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项目论证和审批


  第二十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任务书两个阶段。


  工程研制类项目可同步论证条件保障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建议书按国防科工局有关管理程序报批。


  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应重点论证研究的必要性、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配套条件及措施、研究周期、研究经费、成果形式(含知识产权)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规划、指南或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并抄报财政部。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资质、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含已有知识产权状况),研究目标、方案和经费的合理性等,并形成评估(审)意见。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估(审)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五)立项批复。综合考虑评估(审)意见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国防科工局会同财政部对项目进行批复。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形式、研究周期、研究经费、承研单位、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列入储备库,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评审,并办理批复手续。规划有效期内未批复立项的项目将从储备库中清除。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应重点论证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总体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及其解决途径、技术指标及预期成果(含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及任务分工、研究周期及进度安排、经费概算及测算依据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承研单位论证编制项目任务书。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6个月内或按批复的时限要求,上报国防科工局。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项目任务书编写要求的符合程度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预期成果与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及可考核性,任务分工、研究进度、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估(审)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评估(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批复下达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批复中应细化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成果形式(含知识产权)、主要技术指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单位)。


  工程研制类项目,应在任务书批复后下达首批经费。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开发研究类项目,应在建议书批复后下达首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任务书时,必须提交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五章 年度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和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计划建议。在此基础上,国防科工局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结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未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应于当年7月底之前向国防科工局上报年度计划调整申请。国防科工局综合平衡后,于当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包括调整事项、原因、必要性及金额等。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承研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制定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单位)是项目组织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国防科工局视情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形式,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实行半年(见附件3)、年度(见附件4)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三十三条 工程研制类项目的主要承研单位签订的分系统研制合同,应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要求组织承研单位编报项目中期总结报告(见附件5)。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项目研究目标或国拨经费需调整的,由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后进行批复。


  (一)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关键技术指标;


  (二)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


  (三)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


  (四)研究周期需要延长1年以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四)自筹资金或配套条件无法落实,致使研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五)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六)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国防科工局可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重复申报,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有重大违纪行为;


  (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


  (六)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停止拨付国家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按照经费规模和项目性质,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国防科工局于年初下达项目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时间、验收组织部门等。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最后一批科研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6)。不能按期提请验收的,应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验收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的各项研究内容;


  (二)达到批复的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


  (三)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四)完成相关的测试或鉴定工作;


  (五)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第四十三条 验收审查以批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核查批复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的实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成果试用(应用)情况、科研成果的效益和水平等。


  第四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批复的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三)未经批准,承研单位、研究周期等发生变更;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验收审查应明确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令其限期整改后在3个月内申请第二次验收。二次验收审查仍未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项目验收审查后办理验收批复。委托有关部门(单位)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上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并抄报财政部。


  第四十六条 科技成果管理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论作为以后安排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国防科工局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责任人、承研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九条 在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违反经费使用、财务和审计制度,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项目实施责任人、项目承研单位及相关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罚按《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按《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核能开发科研项目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