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1-25   动态浏览次数:427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标题】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3-25
【实施日期】2002-4-01
【文号】沪科外(2002)第036
【题注】

  

一、有关界定

()国际科技展览会须是以科学研究、技术的交流与研讨为主,且境外参展厂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

()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中国),以科技内容为主题的会议。

  

二、权限和资格

()具备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的上海单位可自行在沪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但须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不具备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的单位申请举办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将不被受理,而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须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沪举办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或是在沪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均须通过主管单位或部门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有关规范

()具备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的单位在沪自行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会须提前半年向市科委递交正式报告,市科委若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许可,此时该单位还应将此正式报告抄报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和上海海关。

()具备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的单位在沪举办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会须提前半年(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展览须提前一年)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如果涉及申办问题,则应事先提出关于申办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向外界提出申办。申办成功后,在举办有关国际科技展览会前仍须按规定向市科委申请。

()不具备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的单位申请在上海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须提前半年向上海市科委提出申请。如果涉及申办问题,则应事先提出关于申办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向外界提出申办。申办成功后,在举办有关国际科技展览会前仍须按规定向市科委申请。

()在沪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应提前半年(国外代表15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提前一年)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如果涉及申办问题,则应事先提出关于申办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向外界提出申办。申办成功后,在举办有关国际科技会议前仍须按规定向市科委申请。

()在上海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涉及未建交的国家或台湾代表申请与会,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处级以上)与会以及其它敏感问题的,须提前至少两个月另案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海峡两岸科技会议和展览须提前至少半年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在上海举办国际会议暨展览会须参照国际科技会议的申报要求办理。

  

四、行文要求

()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的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会展的正式名称、会展的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单位(若有就一一列出)、办会展目的、会展内容、相关的背景介绍、举办时间、城市、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合港澳台地区代表)和主要国别、展览净面积、会展经费来源以及申请单位的联络信息(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会议和展览的摘要信息(提纲见附件2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

()初次办展须提交办展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

()行文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

  

五、其它注意事项

()国际科技展览会和会议的冠名不得名不符实。特别是如果没有中央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或其它充足的理由,不得随便冠以类似“中国XXX国际展览会”,“中国XXX国际会议”的名称。

()国家严禁未经报批而擅自召开国际展览和会议,不允许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由而先斩后奏举办展览或会议。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向境外或国际组织申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会。

()凡在文件及宣传信息中涉及政府及其他权威性部门担任主办、协办、承办或支持单位等头衔的,须在申报文件中附上有关当事单位或部门的书面意见。

()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的申请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审批部门做好对展览和会议的监管、调研和统计工作,并应在办会和办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科委呈交会展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3)

()提出邀请台湾代表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官员与会的,在另案上报的请示文件中应说明邀请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中文为准),重要的单位还应提供简介。

()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主题、专业雷同或近似而名称不同的多个会议或展览。

()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在审批或上报备案之后若发生要件变化,如名称、时间、规模等,须按前述办会要求另文上报。

()举办双边科技会议或展览请参照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的有关要求。

()在上海以外的地域举办上述各类会展须提前半年至一年向上海市科委提出申请。

()举办界定范围以外的会展仍遵循以往的申报和审批制度。

  

六、附则

()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于200241日起实行。凡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