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金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变更申请等
发布人:罗妍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12   动态浏览次数:508

 一、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项目申请人与参与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1、合作研究应当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预算和协议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2、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的项目参与人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

  3、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合作协议和分预算无须提交基金委,但需要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附件:华东理工大学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新版).doc



二、若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将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转到新单位的负责人,需填写学院同意转出函(留在学校存档)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变更申请(需要寄到基金委相关学部)。博士后以我校为依托单位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基金委的管理办法,不予转出。


附件1:国基金项目变更学院同意函.docx

附件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变更申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