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3   动态浏览次数:457

公益科研以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为主要任务,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确定的重要科研领域。为实施《规划纲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增强中央级公益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意见》全文详见附件。

  


  

国科发政字〔2007765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

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增强中央级公益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重要性

1.加强公益科研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公益科研以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为主要任务,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规划纲要》确定的重要科研领域。公益类科研机构是从事公益科研的骨干力量,加大稳定支持力度,目的是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为其稳定服务于国家目标、持续增强能力以及集聚和培养高水平研究队伍提供保障。

2.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稳定支持力度相应加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分类改革后公益类科研机构应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目前这一改革正在积极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配合推进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人均事业费水平,新增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经费渠道,加大了稳定支持力度。按照实施《规划纲要》的要求,根据加强公益科研的需求,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稳定支持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3.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发展与改革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二是注重优化投入结构,在增加投入总量的同时,形成项目、基地、人才相协调的经费投入结构;三是鼓励有序竞争,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牢固树立投身公益科研工作的奉献精神;四是加强创新绩效管理,引导科研机构增强科技创新和公益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稳定支持一批服务于国家目标的重点公益类科研机构

4.继续深化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着力转变运行机制,促进资源集成和学科交叉,减少行政管理层次,逐步形成一批稳定服务于国家目标、解决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重点公益类科研机构和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按照国家赋予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度提高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5.根据《规划纲要》总体部署和公益科研事业发展需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进一步优化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人员结构,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人员与科研辅助人员、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以及高、中、初级科技人员的结构,形成符合科研规律、基本满足需求的公益科研队伍。

6.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开展公益科研活动,加强公益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国家通过任务委托、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开展公益性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激励和资助机制,加强公益科研成果的推广、示范与转化;推进事企分开,科研机构所属企业要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治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建立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有效方式

7.结合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绩效评价,逐步提高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的保障水平,基本满足人员费、日常运行等基本开支的需求。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在自主选题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科研条件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科研条件,提升科研能力。

8.对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公益科研任务给予重点支持。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研究领域,国家科技计划中的公益科研任务要优先委托符合条件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重大任务研究周期要适应任务需求,对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机构应根据需要滚动支持。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要优先委托符合条件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结合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情况,通过科技计划稳定支持其承担长期性的重大公益科研任务。

9.加大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要建立重大仪器装备和设施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有效机制,增强公益类科研机构对科学数据信息、生物种质资源等战略性科技资源的保存和开发能力,以及面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开发设计、成果转化、人员培训等公益服务能力。主管部门要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不断改善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

10.加强国家科研基地在公益科研领域的布局和建设。“十一五”期间,在《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公益研究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建设,要把公益类科研机构作为重点依托单位。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11.国家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职能定位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以解决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制订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学科设置要突出应用导向,体现科技发展特点,大力加强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适时调整,不断优化;研究组织设置要与公益科研特点相适应,重点克服小型化、分散化、短期化的问题,加强整体协作、力量集成和团队建设。

12.深化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在核定编制内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和竞争上岗;制订人员遴选和岗位聘用办法,具备条件的岗位要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力度。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公益科研特点、体现岗位与业绩的分配激励机制,收入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完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

13.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对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评价、成果管理以及推广应用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档案、科学数据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其他科研力量的联合协作、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公益科研成果共享和扩散机制,向行业和社会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14.完善院所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革科研院所长任命办法,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有条件的要实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选择一批涉及多领域、多行业、多管理层次的科研机构开展理事会管理制度试点,建立管理部门、科技专家和有关方面参与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与资源集成。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

五、培养造就高水平的公益科研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15.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对公益科研人员的评价要坚持国家目标和应用导向,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和岗位特点,科学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科学使用量化指标,合理确定评价周期。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人员聘用、职务晋升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16.切实保障科技人员有效工作时间。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改进评审办法,减少不必要的会议、答辩和检查活动。科研机构要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把科技人员的满意度作为评价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指标,切实减轻一线科技人员的事务性负担,保证科技人员有比较充足的科研时间。

17.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员交流。鼓励公益类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培养研究生,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科研领军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人才交流,通过建立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等制度吸引外部优秀人才。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经费要对参与相关工作的公益类科研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六、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机制

18.建立科研机构年度报告制度。公益类科研机构每年初形成年度报告,反映上年度本机构的职责履行、科研活动、重要成果、服务业绩、人才培养和经费收支等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形成公开版本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19.探索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制订公益类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重点评价其完成公益科研任务情况、科技创新能力情况、开展公益服务情况以及运行与管理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机构加强创新和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对其调整投入强度、调整人员编制、承担公益科研任务等方面支持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中央编办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